[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消费扶贫系列文件要求,我市就加快推进消费扶贫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消费扶贫系列文件要求,我市就加快推进消费扶贫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加快申报认定一批农业产业化省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市级扶贫农民合作社和市级扶贫家庭农场。对2020年以来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对2020年以来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市级扶贫农民合作社、市级扶贫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加快扶贫产品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在确保扶贫产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的前提下,鼓励扶贫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品牌打造,对2020年以来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按照鹰府办字〔2020〕111号文件精神分别由注册地财政给予10万元/家、3万元/家、2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加大对扶贫龙头产品的奖补力度。对列入消费扶贫直连直报系统年度销售额前三名的我市扶贫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注册地政府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家、8万元/家、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注册地财政负担。
对年度直连直报销售额前五名的区(市)专馆,分别给予10万元/家、8万元/家、6万元/家、4万元/家、2万元/家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加快消费扶贫“三专”建设。对消费扶贫专馆、专柜、专区建设中涉及的场地租金给予全免。场地租金由“三专”所在地财政负担。
鼓励支持全市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和电商服务站点集中采购、销售消费扶贫产品,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由受益地方财政按照采购总金额的5%给予相应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和电商站点资金补贴。
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国有企业食堂按全年消费总量的20%以上采购扶贫产品;鼓励各公立学校食堂按全年消费总量的10%以上采购扶贫产品。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全年工会福利经费中,安排人均不少于600元工会经费,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采购扶贫产品,并引导干部职工自费自发购买扶贫产品。
鼓励民营企业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扶贫产品,动员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订单农业、会员制家庭农场等方式参与消费扶贫。
将消费扶贫纳入年底结对帮扶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对推进消费扶贫成效突出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予以表彰,作为评比年度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爱心扶贫企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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