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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江新区鹰东大道拓宽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信江新区政务网  2020-09-12 09:57

[摘要] 信江新区鹰东大道拓宽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推进信江新区鹰东大道拓宽项目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鹰府字〔2016〕21号)、市府办《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字〔2010〕122号)以及《信江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零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鹰信管字〔2018〕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信江新区鹰东大道拓宽项目建设所涉及到夏埠乡竹山村房屋征迁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征迁人: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

三、征迁部门:鹰潭市国土资源局信江分局。

四、征迁补偿实施单位:鹰潭市信江新区征迁服务中心。

五、安置地点:黄垅安置区。

六、征迁时限: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9月30日。

七、房屋确权定性。

信江新区房屋确权由城管分局牵头,组织规划、国土、夏埠乡政府等部门单位开展调查登记,对土地、房屋的合法性及安置资格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被征迁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被征迁房屋属合法建筑的,须持合法有效房屋证件、房屋补偿协议及信江新区房屋确权领导小组确权认定的资料,方可安置补偿。

(二)被征迁房屋属违法建筑的。

1.2008年2月25日以前建成的违法建筑应先接受处理,再给予安置。

2.2008年2月26日至2010年6月7日期间建成的违法建筑。

①征迁时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先接受处理,再予以产权调换安置或按房屋占地面积1:1.67置换商品房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人均50㎡批建建筑面积结合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安置:a.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可批建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安置;b.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可批建面积的,按可批建建筑面积安置,多余面积按鹰府办字〔2010〕122号文件规定处理;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批建建筑面积。

选择按房屋占地面积1:1.67置换商品房的,按每户不能超过120㎡占地面积给予安置:a.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20㎡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给予安置;b.实际占地面积大于120㎡的,按120㎡占地面积给予安置,多余的面积按鹰府办字〔2010〕122号文件规定处理。

②征迁时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按鹰府办字〔2010〕122号文件规定处理。

③不允许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3.2010年6月8日以后建成的违法建筑,按鹰府办字〔2010〕122号文件规定处理,一律不予安置。

4.安置资格认定。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居住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50㎡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分户条件的(核定人均居住面积时,独生子女可以按2人计算)。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①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

②一层以下的宅基基础不予安置。

③在规定时限内未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封门的。

八、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办法。

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式有三种:1货币补偿;2宅基地1:1.67置换商品房;3产权调换。以上三种由被征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1.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67计算安置面积,再按安置面积3000元/㎡置换现金。

2.被征迁人选择宅基地1:1.67置换商品房安置的,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67置换商品房,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被征迁人选择电梯房安置房的,每户被征迁房屋安置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迁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40㎡,安置房总面积超出被征迁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在20㎡(含20㎡)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1600元/㎡标准购买;安置房总面积超出被征迁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在20㎡至40㎡(含40㎡)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3995元/㎡标准购买。被征迁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安置房总面积的,超出部分按3000元/㎡标准进行货币补偿。电梯房设置楼层差价:选择20层以内(含20层)电梯房安置的,价格以该栋房屋最底层住宅房为基准价,最底层住宅房以上设定楼层15元/㎡的楼层差价,顶层房屋价格与该栋房屋最底层住宅房价格相同;选择20层以上电梯房的,价格以该栋房屋最底层住宅房为起步价,最底层住宅房以上设定15元/㎡的楼层差价,依次递增到该栋房屋最中间一层为价,再往上一层依次递减15元/㎡的楼层差价。

一户多栋的被征迁人必须在所有被征迁房屋捆绑安置后,多余面积才能货币补偿。

3.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可安置补偿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结算结构差价,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选择电梯房安置的,被征迁户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等面积内的结构差价按每级100元/㎡标准结算(如混合结构调换框架结构的补交100元/㎡,石木结构调换框架结构的补交200元/㎡),并根据安置房设计户型面积分档情况,按安置总面积就近靠档不调档的原则进行安置。每户被征迁房屋安置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房屋总面积40㎡,安置房总面积超出被征迁户应安置房屋总面积在20㎡(含20㎡)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1600元/㎡标准购买;安置房总面积超出被征迁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在20㎡至40㎡(含40㎡)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3000元/㎡购买。被征迁户应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安置房总面积的,超出部分按1600元/㎡标准进行货币补偿。电梯房设置楼层差价:选择20层以内(含20层)电梯房安置的,价格以该栋房屋最底层住宅房为基准价,最底层住宅房以上设定楼层15元/㎡的楼层差价,顶层房屋价格与该栋房屋最底层住宅房价格相同;选择20层以上电梯房的,价格以该栋房屋最底层住宅房为起步价,最底层住宅房以上设定15元/㎡的楼层差价,依次递增到该栋房屋最中间一层为价,再往上一层依次递减15元/㎡的楼层差价。

九、房屋与附属设施补偿。

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2)。其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主体结构不予补偿。

十、奖励、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奖励。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以及搬迁封门的,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60元/㎡给予奖励。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

被征迁的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4元/m2/月计算,被征迁人月过渡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过渡费补助。

2.选择宅基地1:1.67置换商品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其中:安置房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过渡费;安置房为期房的,在安置房交付时限24个月之内交付安置房的,按4元/m2/月发放,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为止,安置房交付时间超过24个月的,24个月之后的按8元/m2/月发放至房屋交付之日止。

3、被征迁户选房安置时全部选择期房的,房屋拆除后,给予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2元/m2/月奖励,奖励期限为24个月,在这期间安置现房(含一套现房)的奖励自动取消。

(三)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800元,选择宅基地1:1.67置换商品房、产权调换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计1600元。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迁的住宅房屋改作他用,被征迁公告前两年连续经营且被征迁时仍在经营的,按住宅房屋认定,给予过渡期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20元/m2/月补偿。

十一、选房办法。

被征迁人挑选安置房的方案,由征迁工作组根据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十二、房屋拆除费用。

被征迁房屋拆除,由房屋征迁工作组组织实施,拆除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4元/m2核算给征迁工作组。

十三、非住宅房

村集体管理用房、祠堂等非住宅的房屋征迁,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000元/m2置换现金。

十四、补偿决定。

房屋征迁实施部门与被征迁人在征迁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迁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迁决定的信江新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迁范围内公告。

被征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迁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迁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迁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其它。

(一)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场,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到场签字。征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书代理人须将产权证交给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二)征迁有纠纷的房屋,由征迁部门委托公证机构对房屋有关事宜做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迁,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十六、本方案未涉及到的内容,按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信江新区鹰东大道拓宽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零星林、果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一)经济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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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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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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