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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个城市直接补贴购房者 多为三四线城市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6-03-11 10:27

[摘要] 除公积金政策外,各省级政府还试图通过减少税费和手续费的方式,降低购房者的交易成本。

在各地楼市“去库存”的行动中,财税、金融政策成为常用手段。推进异地贷款、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放宽提取条件……这些购房利好政策已成为不少地方公积金新政的“标配”。一些城市选择直接给予购房者补贴。

记者梳理发现,江西、甘肃等省份正在推进公积金贷款全省“一体化”政策。江西还提出在2016年,市、县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以上,四川表示今年将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湖北探索在乡镇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此外,福建要求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还有多个省份表示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除公积金政策外,各省级政府还试图通过减少税费和手续费的方式,降低购房者的交易成本。

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

此前,江西省政府要求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相关税费: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房地产开发的收费清单,没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收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按低限收取,严禁收取清单外的费用。

另外,甘肃省还将住房转让手续费整体下调33%,宁夏居民购买住房交易契税税率超出1%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新疆则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比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

与此同时,多地还对房地产企业实施减税优惠。南昌市全面下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宁夏将简化、合并和下放房地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规费缴纳方式。

据不完全统计,至少已有60多个城市直接补贴购房者,且大多为三四线城市,各地出台的补贴方案也各式各样:

四川省眉山市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凡购买城区内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宅,均可享受每平方米500元的补贴;杭州市富阳区则根据学历补贴购房者,学历越高的补贴越多,对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购房者,补助购房款的1.5%,高不超过3万元;河南省安阳市居民只要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便可直接享受两万元的购房补贴;福建省连江县的购房补贴则按照“面积梯度”原则,居民购6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房,每套补贴1.2万元,60~100平方米的,每套补贴2.2万元。

一边是鼓励购房,另一边则是推动既有房产改变业态。

不少省市正着力培育租赁市场,或者将库存的商品住宅转变为旅游或养老地产、创业工场等。

例如,江西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并鼓励规模化租赁企业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前提下,对房源套型结构进行调整,以满足中小户型租赁需求。

福建则对房屋租赁企业投资购买库存商品住房,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对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予以适当奖励。山东明确提出把房产租赁作为重点行业来培育,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兼营住房租赁业务,允许机关事业单位以租赁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缺口。

作为“国际旅游岛”,海南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旅游、健康养生地产等。

内蒙古自治区也提出,商品住宅库存中大户型较多的地区,可将大户型住宅改造为适合于为企事业单位公租房配套、大学生创业需求的公共租赁房,并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还结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潮流,将库存的商品住宅转化为创业工场或创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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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化解库存20条政策 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2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通知》,以强有力的20条举措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市、县政府对农民等新市民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

2016年,市、县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100%;国有工矿、垦区、林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积极探索城中村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占比力争不低于30%。政府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也要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

——全面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租赁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税费。

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房地产开发的收费清单,没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收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按低限收取,严禁收取清单外的费用。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法采取灵活的征收办法。

——大力释放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仍有存量资金的市、县,要进一步降低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放宽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实施提贷并举政策。落实公积金贷款全省“一体化”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积极推进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制度。2016年,市、县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以上。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

继续严控商品房开发用地供应,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防止土地过量投放,从源头上减少房地产库存。商品房库存严重过剩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依法采取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的调控措施。

——积极培育租赁市场

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规模化租赁企业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前提下对房源套型结构进行调整,满足中小户型租赁需求。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范、管理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激活二手房市场。

各地根据当地市场情况,适时调低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降低交易成本。房管部门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激活存量房交易,带动商品房销售。

——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市、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不得高于销售总额的6%。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取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高开发资金的流动性。

——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调整为从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始,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为止。

——加快完善城市新区配套设施。

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合理规划选址。加快城市新区和开发区尤其是城区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新老城区公共交通的对接,为群众工作生活提供便捷条件。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经营和销售正常的房企,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效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合理增长。对出现滞销和资金困难的房地产企业,推动商业银行通过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化解风险,共同维护市场稳定。

——支持首套住房贷款需求。

各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贷款优惠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低首付款比例为20%。市、县政府要与农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衔接,落实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的优惠政策。

——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

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只要还清住房贷款,再次贷款按照首套房认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低首付款比例可为30%。有条件的市、县,对商品房购房给予补贴可扩大到非首套购房居民。

——引导房企灵活促销。

各地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等不靠,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营销策略,采取务实、灵活的促销手段,促进商品房销售。

——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高品质住房,发展跨界经济。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金融部门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允许未开发用地转换用途。

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对于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

——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市、县政府要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大力促进商品房销售稳定增长,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房地产库存去化时间超过12个月的市、县,要加大力度,落实责任,确保今年上半年当地库存明显下降,全年大幅下降。要加强检查考核,对履行去库存、稳市场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市、县,将进行约谈和追责。

——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商品房待售变动情况的信息。市、县要及时摸清辖区内每个房地产企业的库存和未开工闲置土地情况。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合理消费,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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