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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多 法官详解风险点

检察日报  2015-12-09 07:49

[摘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通过搜集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1400余件涉房屋买卖案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的形式于12月2日召开媒体通报会,就当前房屋买卖中的高风险点给民众以提示。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变化,房屋买卖纠纷也呈现出新特点。北京市中级法院通过搜集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1400余件涉房屋买卖案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的形式于12月2日召开媒体通报会,就当前房屋买卖中的高风险点给民众以提示。

一房数卖:按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2010年,陈先生购买13号房屋。2012年,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他与丁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丁先生交付房屋,丁先生向陈先生交付70万元。2013年8月11日,陈先生又与孟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13号房屋以149万元卖出。陈先生于2013年8月15日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又与孟女士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该合同约定价款65万元,双方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孟女士按65万元的计税金额交纳税费,但向陈先生实际支付149万元。

丁先生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先生与孟女士签订的网签合同无效,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理由是65万元的房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值,双方故意避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后,法院判决驳回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陈先生与孟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网签合同系为完成产权过户而签,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网签合同约束。丁先生应就该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主张,在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前,丁先生要求确认网签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实务中,数个买受人维护自身权益时首先考虑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若数个合同都合法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予以确定。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借名买房:保留证据证明房屋归属

2013年,韩女士借用其姑姑的名义买房,并签订书面协议:韩女士出资,以姑姑的名义购买普通商品房,待韩女士或其子女具有北京户口后,姑姑将房屋过户。之后,韩女士以姑姑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贷款并支付首付款。2014年,姑姑去世,姑父不承认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继承。韩女士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韩女士的诉讼请求终未获支持。

法官说法:韩女士与其姑姑的借名购房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履约过程中,姑姑去世,其姑父应承继合同义务。因韩女士对该房屋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故她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请求未获支持。韩女士可要求姑父协助过户,该诉求另行解决。

借名购房,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借名人仅对出名人享有合同权利,即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债权。故借名人不应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而应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若借名人经法院释明后仍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法院将驳回其诉求;出名人以自己为所有权人要求借名人返还房屋时,借名人可以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同为抗辩,或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若经法院释明,借名人不反诉,法院仅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此时,若借名人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关系,且借名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将判决驳回出名人关于腾房的诉求。

二手房买卖:有条件的善意取得

杨先生于2012年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其妻、子女作为继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2011年,赵先生持伪造的公证委托书作为杨先生的代理人与孙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合同已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在该判决公告送达期间,孙先生与马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至马女士名下。杨先生的继承人起诉要求马女士返还房屋,马女士称自己构成善意取得。法院查明,马女士以90万元购得房屋,显著低于市场价格。法院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原告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马女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构成,则不能获支持;反之,则可以。善意取得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房屋买受人受让房屋时是善意的,即买受人信赖房屋登记簿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但确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房屋登记簿中物权登记错误或登记簿存在异议登记的除外。房屋原权利人对于买受人为恶意负举证责任。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指买卖双方存在以合理价格转让房屋的交易行为,且买受人已实际全部或部分支付房屋价款。3.善意取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为生效要件。已办理转移登记尚未交付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但可作为判断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的因素之一。

经适房买卖:以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确定买卖合同效力

彭女士与张先生于2009年11月2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经济适用住房卖给张先生。后彭女士不同意办理过户,并以双方买卖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经查明,彭女士出售的房屋系其于2004年购买,2004年10月8日取得契税完税证,2004年11月9日取得房屋产权证。因双方交易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已满5年,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法院据此驳回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经适房买卖合同并非一概无效,而是以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进行区分:出卖人转让的经适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可认定合同有效。上市交易条件一般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已满5年或取得契税发票已满5年。经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可要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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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赠与、买卖 父母房子转移给子女哪种划算

现在几乎每一个家庭都会遇到一类房子方面的问题:长辈的房子若要留给晚辈,以什么方式合适,且过户费用尽可能减到少?

从目前来看,房屋过户主要分为三种方式:继承、赠与,以及买卖。不过这三种方式分别面临着不同的操作流程以及法律风险,所要缴纳的费用也各不相同。且等到房屋过户之后想要二次出售,又要产生不同的税费征收标准。

究竟哪一种方式划算,适合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过户

继承过户:费用少,风险高

子女以继承的方式获得父母的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只需要支付公证费和工本费。

按照目前的标准规定,公证费用是按照房屋产权证面积来计算的,每平方米收费30元。也就是如果90平方米的房产,公证费为30×90=2700元。

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所以两笔费用加起来基本也在千元左右。

按照法律规定,房产继承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也就是说,房屋产权人只有一个子女,那么产权人去世后房产自然继承给下一代。但如果房屋产权人不只有一个子女,那么产权人需要立遗嘱明确房产由哪个子女来继承,或者其他兄弟姐妹去公证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才能由其中一个子女单独享有继承权。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去世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采用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如果财产所有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就由法律界定。如果继承人很多,又想过户到其中一个人的名下,那么其他拥有继承权的人必须申明放弃遗产才行。

如果财产拥有者生前留下有效的法律文件,指定继承人,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赠与过户:契税+公证费+过户登记费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亲人,即便是兄弟姐妹,统统不能采用继承的方式,只能是选择赠与过户或者是买卖过户。

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和继承过户相比,需要多缴纳3%的契税。同时,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再次交易,则需要面临比较高的个税。因为在取得房屋的时候相当于零成本,所以再出售的成本就比较高。

比如一套100万元的房产,则需要征收20%的个税,也就是20万元。

买卖过户:交易费用高,风险相对低

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父母的房产,也可以分为几种情形。

情形一:如果这套房产是老人的房产,小于90平方米(属于普通住宅),距离上次交易满2年,那么,营业税免征,契税1.5%,个税免征。

也就是说,如果是老人的房产且小于90平方米,那么买卖过户的方式比赠予方式的费用还要省。

情形二:如果这套房产大于90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宅),契税要3%,个税为差额部分的20%(比如以前这套房产两老是房改房20万元买下,现在市值100万元,那么差额就是80万元,个税为16万元);而营业税,满2年免征收;不满2年,营业税5.6%。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继承过户的条件比较严苛;房产赠与过户又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因为在房产过户之前如果赠与人放弃赠与,此时,即便买方已付定金,由于赠与的性质决定对卖方也无任何约束责任可追究,这样势必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房屋买卖过户是常见的,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

三种方式均存在利弊

不同家庭视具体情况分析

从法律层面来看,其实以上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和风险,无法简单地从交易费用方面判断合算与否,只能视不同的家庭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六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叶永祥认为,房屋遗产继承、赠与、买卖三者是三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同样是父母的房屋转移给子女,采取上述不同的方式,法律上的风险是不同的。

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父母生前无遗嘱,则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可以继承;其中,继承人如继承遗产时已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配偶也将获得夫妻共有权。如父母通过遗嘱将房屋留给子女,遗嘱尚可以撤销和修改,即父母在生前对房屋有完全的控制能力和处分权:对于父母而言其保障强,但对于受益人而言则存在变数。

生前将房产赠与子女后,对于子女而言可以立即得到财产权,但房屋可能被子女以变卖、抵押等方式处分,且如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话,父母的晚年生活可能无法保障。

以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转移给子女的话,对于父母而言也存在与上述赠与方式中存在失去对房屋控制以及养老无着的风险。如果父母明明是赠与给子女,但采取了买卖的方式进行转移,则还存在着交易所得款项的继承法律风险,即父母过世后其他子女可能会提出要求分割房屋转让款的主张。

所以,以上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和风险,无法简单判断合算与否,只能视不同的家庭实际情况而定。

“而遗产继承在现实中其实没有这么复杂困难。在实践中,我国80%-90%的遗产继承都是通过公证处来处理的,极少数有争议且无法调和的,通过法院处理。”

而另一种方式,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房产赠与同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赠与才算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链接

如何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产赠与过户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契税是房屋现值价格百分之三,领取契证。

(三)房产赠与过户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在赠与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产赠与的流程

一、亲属间的赠与房产过户流程:

亲属间房产过户可以通过继承方式或遗嘱继承方式变更房屋权属。

根据《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不征契税,当然划算,但过户手续只能在产权人去世后才可办理。遗嘱继承也是如此,即使做了遗嘱公证,产权人在去世前还是可以随时变更继承人。所以这种方式便宜,却不容易得到保障。

如果办理赠予的话,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材料,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持赠予公证书就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予的费用包括:3%的契税、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公证费的收费标准各地不相同,很多城市是按照房产价值的2%收取,杭州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有些地区还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的收费从0.3%到1%不等。

事实上赠予未必比房产买卖过户更省钱,如果房产的产权证或是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满2年的话,还是办理房产过户更划算。办理房产过户需要交纳1.5%的契税(非普通住宅为3%),双方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房产的产权证或是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2年的话,就会涉及5.6%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了。

二、无偿赠与的房产过户流程: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件;(3)房地产权证;(4)赠与书及公证书;(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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